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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7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昌伸

賴冠宏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賴昌誠

賴靜珍林佑叡賴靜雪賴幸芳賴郁文賴滿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用電人、用水人變更及戶籍遷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蔡汎沂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日期:202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