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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8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06號上 訴 人 楊宣明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楊同興法定代理人 楊基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2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李婉玉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