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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13號原 告 周泉松

楊建立林榮村賴炯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然原告提出六項獨立之訴之聲明,每一項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規定價額不能核定之情況,故訴訟標的價額為990萬元(計算式:165萬X6=990萬),故原告應繳裁判費為99010元,僅繳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額81675元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