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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14號原 告 廖本慶

廖本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廖廷𨯵法定代理人 廖銘崇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因就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9日召開第三屆第四次管理人暨監察人會議第12項討論議題㈥決議「1.出租條件…。其他條件詳如說明。2.出租公告周知…。其他出租公告週知詳如說明」,該「說明」內容尚有疑義,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另被告應於7日內提出上開決議相關出租條件及公告周知說明、承租人申請登記承租之資料到院參辦,繕本逕自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日期: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