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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永欽視同上訴人 陳黃綉合

陳柔穎陳水雷陳淑卿

陳瑩真被 上訴 人 富喬克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買賣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2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