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09號上 訴 人 施英旭被上訴人 温中慧
曾倉連王鴻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2月24日110年度訴字第2909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767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示拍定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1,000元(161000+55000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