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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9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38號原 告 賴文姿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汪懿玥律師被 告 賴信吾

賴東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被告則以系爭土地為被告賴東歆及訴外人賴東明、賴東和、賴東昇共有,原告僅係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非實質權利人,且被告賴東歆已另訴請求原告返回借名登記之系爭土地,現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審理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則原告就系爭土地是否為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日期:202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