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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原 告 許玲珠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被 告 國家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谷卿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代理人 邱宇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110年11月30日前提出最新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資料。

三、原告應提出原證2所示於109年7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時,所提出之完整申請書件影本(含所檢附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變更文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