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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原 告 許玲珠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被 告 國家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谷卿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下午2時15分在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確認110年11月20日第25屆區權會之會議紀錄內之議題一、但B1所有權人必須…;「若非出租時」…之內容是否有誤,而應為「若為出租時」始為正確?

三、原告應確認原告所共有之1894建號(9600/10000)對系爭1903建號之2725/100000權利範圍,應否僅有2616/100000始為正確?

四、被告請提出107年1月、107年9月份、及自108年6月份起迄今之各月份B3停車位租金收入資料。

五、被告應另提出自105年1月份起迄今,因管理B3停車位出租事宜而支出之各項必要管理維護費用明細資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