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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07號上 訴 人 亞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被 上訴人 鼎極國際海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育暐被 上訴人 鼎盛海鮮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育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或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日期: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