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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0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41號原 告 楊佳臻被 告 黃珮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此裁定已於110年7月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裁判案由:撤銷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