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00號原 告 呂珀奇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本院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100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