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01號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訴訟代理人 何翊慈律師
陳婉菁律師賴郁婷律師被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許應富曾琬媛林環金何秀燕鄭淑華蕭元武汪開宏傅美頤謝齊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防止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排除侵害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