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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01號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訴訟代理人 何翊慈律師

陳婉菁律師賴郁婷律師被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許應富曾琬媛林環金何秀燕鄭淑華蕭元武汪開宏傅美頤謝齊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防止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排除侵害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案由:防止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