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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金樹

蔡金墩蔡金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水金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4,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