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81號上 訴 人 李堂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如間請求返還保管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