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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85號上 訴 人 王建民被 上訴人 王清發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申報權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案由:確認申報權人
裁判日期: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