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91號原 告 羅彬育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被 告 安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連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所為2021年股東常會會議紀錄,查被告於原告110年7月14日起訴時之公司所在地為彰化縣○○鎮○○路○○○○○○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