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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2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215號原 告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兼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被 告 邱尚明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為原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附醫)加馬刀治療中心已離職之醫師,明知原告周德陽、訴外人林宏霖醫師並無違法執行加馬刀治療之行為,竟意圖損害原告2人之聲譽、信譽,於民國108年8月19日上午,在臉書社群網站「邱尚明」個人網頁上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實文字與圖片,原告2人知悉後即對被告提起本院108年度自字第37號毀謗案件之自訴(下稱刑事案件),於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告竟接續於109年5月7日、109年8月17日於前開個人網頁上張貼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不實文字及圖片,並均將權限設定為所有不特定閱覽者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以此方式對外散布不實且貶損原告2人名譽之言論,惡意將原告周德陽、林宏霖指摘為無照違法執行加馬刀手術之密醫,造成社會大眾及所有病患對於原告2人產生負面印象與觀感,引起諸多病患對於原告2人之質疑與不信任,破壞醫病間甚為重要之信賴關係,顯已嚴重侵害原告2人之人格權、名譽權,且被告為原告中國附醫加馬刀治療中心離職醫師,清楚知悉我國法規就加馬刀治療相關要求及規定為何,而經刑事案件審理時函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結果,亦均證實原告中國附醫係有合法申設加馬刀治療儀器之醫院,原告周德陽、林宏霖亦確實為原告中國附醫加馬刀醫療團隊之合法神經外科醫師,並未規定參與加馬刀治療醫師應修習何課程或取得何證照,被告仍故意指謫上情,自無可能屬善意發表言論或具有合理懷疑;再者,被告縱有任何懷疑,亦應先行詢問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被告卻未曾查證,亦無可合理信賴之事證存在,被告顯有未經查證隨意發表之過失,亦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為此,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刪除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並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各3元,並應登報道歉以回復原告名譽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將其於個人臉書網頁所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予以全部删除,且不得再對外發表刊登該等內容。⒉被告應給付原告中國附醫3元。⒊被告應給付原告周德陽3元。⒋被告應於國內發行之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媒體報紙之第一版面處,以14號楷書字體及刊登篇幅至少達寬4.9公分、長13.6公分之方式,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3日。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被告前後2次檢舉,已獲主管機關明確回覆原告中國附醫及院內醫師並無違反法規,被告自不得再就明知他人之合法行為對外造謠原告2人有不法密醫之行為;而臉書閱覽人數與按讚人數無涉,如附表一所示貼文確已傳播並引起媒體前往採訪被告。另原告周德陽、林宏霖2位醫師為得為病患進行加馬刀治療之合格醫師,加馬刀治療係由醫療團隊共同執行,實際操作高能遠距放射治療設備者為醫事放射師,神經外科醫師係負責術前立體定位頭架之放置,主管機關查閱儀器操作人員登記資料自不會出現原告周德陽及林宏霖之登記資料。

二、被告則以:依釋字第509號大法官解釋協同意見書,可知言論自由優先於個人名譽之保障,且亦應適用於民事案件,而原告2人對被告提起妨礙名譽之自訴案件,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自字第37號判決被告無罪,原告2人上訴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64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理由亦認被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貼文時,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內容為真實,而非僅憑一己之見加以杜撰、揣測,且原告周德陽確未登記為高能遠距放射治療設備之操作人員,不具操作該項儀器之資格,而如附表一所示貼文均係對原告周德陽、林宏霖得否為病患進行加馬刀放射治療所為之評論,尚非虛構或對其身分所為抽象謾罵,針對公共利益攸關事項,而非涉及私德,難認被告有何惡意發表言論之情等語,是被告並無侵害原告2人人格權之故意,且被告言論應屬憲法言論自由之保護範疇,原告中國附醫確實自93年起即縱容未接受加馬刀放射治療正式訓練之原告周德陽等人從事危險而可導致患者死亡或殘留永遠無法補救的神經障礙的行為,原告周德陽所為是否為密醫行為,係屬醫師法第28條之解釋範疇,被告並非法律專業,只需其所言出於確信,即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2人之人格權;又如附表一所示貼文之點讚數及留言數偏低,對被告2人名譽及人格權未見有何貶損及影響;此外,被告曾經聽聞病患家屬親口告知,並於門診時診治因加馬刀治療有後遺症之病患,自有理由相信病患所述為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原為原告中國附醫加馬刀治療中心已離職之醫師,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臉書社群網站「邱尚明」個人網頁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且閱覽權限為公開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臉書列印畫面為證(參本院卷第31至4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惟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具有不法性。關於名譽權之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設有不罰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此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方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而維持法秩序之統一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7號裁判意旨參照)。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再者,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一)原告就此固提出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18日函、110年8月19日函及後附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8月14日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年12月28日、109年5月21日函、110年8月2日函、刑事案件一審準備程序筆錄、臺灣立體定位功能性神經外科及放射手術協會網頁、原告周德陽所發表論文、演講及得獎資料、加馬刀治療事前審查申請書及函覆公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92年1月23日函、行政院衛生署91年8月7日函等件為證(參本院卷第85至94、198至215、227至23

3、249至264、325至326、361至367頁),欲證明原告中國附醫具有加馬刀治療設備之設置許可,原告周德陽為得以參與加馬刀治療團隊且具有執行加馬刀治療專業之醫師。而依原告所提出之前開刑事案件函詢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結果,加馬刀屬高能遠距放射治療設備,其醫療機構條件、操作人員資格等事項均應符合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而不論依110年2月9日修正施行前、後之該辦法第6條附件二項目五規定,均僅明訂「操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放射腫瘤科專科醫師。二、醫事放射師(士),至少1人具高能遠距放射治療設備操作經驗1年以上」,亦未明訂參與加馬刀治療團隊之神經外科醫師需具備何種資格或取得何種訓練證書。

(二)惟原告中國附醫為中部地區之醫學中心,多年來進行過多次加馬刀治療,原告周德陽則為該院神經外科醫師兼院長,原告周德陽之專業就否足以為進行加馬刀放射治療所為言論,涉及公眾事務且攸關病患利益,揆諸前開裁判意旨,原告2人之名譽較之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並降低被告之舉證責任。而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貼文中所附照片即原告周德陽、林宏霖參與各項訓練之證書性質,於刑事案件準備程序中辯稱這些都是短期科普性質之講習課程,與其他醫院醫師均遵循美國規定受訓至少1年不同等語(參本院108年度自字第37號刑事卷第78至79頁),原告周德陽亦於刑事案件中陳稱刑事案件一審卷第35頁的證書是5天的課程等語(參同上刑事卷第280頁),足徵原告周德陽所受訓練確屬短期課程,則被告既為原告中國附醫加馬刀治療中心已離職之醫師,依被告先前向衛生福利部檢舉內容(參本院卷第211至215頁),被告因進行加馬刀治療後仍有不同程度後遺症之病患本人或家屬之求診,依其神經外科醫師之專業及先前訓練過程,於比較原告中國附醫與臺北榮民總醫院、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等醫院內組成加馬刀治療團隊之放射物理師、放射治療醫師、神經外科醫師之訓練過程、時間及資格後,而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堪認其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而非全無憑據即逕予杜撰,實難認有明知為虛構事實而陳述之情,亦不得認被告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而無從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就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貼文中發表評論部分,係屬「意見表達」,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而原告中國附醫、周德陽究得否進行加馬刀治療,既與公共利益相關而屬可受公評之事,業據前述,被告所為評論係屬抽象性之個人主觀評價或其內心感受之意見陳述,其本得依個人價值判斷,衍伸提出主觀且與事實相關連之意見表達或評論,其用語縱屬負面評價,或使原告感到不快,且未必臻於妥適、正確,然並非無端謾罵,評論之目的亦非以損害原告2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尚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難認其係基於惡意損害原告名譽,則其所為評論,亦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2人之名譽而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刪除如附表一所示貼文且不得再對外發表,並應給付原告2人各3元;及於報紙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3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附表一:(時間:民國)編號 時間 貼文內容 1 108年8月19日 文字部分: 害人的密醫行為! 轉告親朋好友注意!功德無量! 圖片部分: !警告! 台中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自民國93年起縱容未接受「加馬刀」放射治療儀正式訓練的周德陽與林宏霖逕行危險可導致患者『死亡或殘留永遠無法補救的神經障礙』的『密醫」行為。此不法事實目前仍存在! 呼籲曾接受前述兩密醫治療過的患者與家屬組成自救會,要求行政院衛福部派第三方公正醫療機構鑑定是否已有不當放射線傷害?並要求集體求償! 2 109年5月7日 文字部分: 【密醫醜聞案】於109年4月27日下午首次開庭。 好扯啊!兩位密醫竟然以⑴3天期的『醫學年會參加證』及⑵3天期的『科普講習會參加證』冒充加馬刀放射治療醫師的『專業訓練證書』,⑶.....等《五種》詐騙手法,把法官當白癡,意圖再度矇騙法院! 悲哀啊!堂堂醫學中心竟然被兩位不肖員工拖累為『詐騙集團』!請問「中醫大」蔡長海董事長、師生、員工與校友還要繼續包屁此『詐騙的密醫行為』嗎?「陽明醫學院」的醫界同儕,認可這種校友的『德不配位』行徑嗎? 惡有惡報!凡隱藏的齷齪事沒有不顯露出來的!奉勸兩密醫懸崖勒馬,別再殘害病人啦!否則,你自己及親人絕對會遭到天譴的報應! 呼籲仍在遲疑的已受害或懷疑受害的病患與家屬們,請勇敢地站出來與本救濟平台聯絡,以便早日完成集體訴訟,還你們公道! 圖片部分同編號1所示 3 109年8月17日 文字部分: 【密醫醜聞案】於109年8月13日下午第二次開庭。 說一個謊必須以十個謊來圓!不出預料,周姓密醫為圓上次的《五種》詐騙手法,竟然再度把法官當白癡,以一連串的謊言企圖朦騙法院! 凡隱藏的齷齪事沒有不顯露出來的!奉勸兩位密醫懸崖勒馬,別再欺騙大眾及殘害病人啦!否則,『德不配位』必有惡報!你自己及親人絕對會遭到天譴的現世報應! 「如果有人在詐騙而不說出來,那麼你也是在詐騙。」「人人都寬容,便會犯下不分善惡的錯。」 謹以這兩則先賢的名言獻給:承審的「簡佩珺」法官;中醫大「蔡長海」董事長、師生、員工、校友;「陽明醫學院」的醫界同儕;已受害或懷疑受害的病患與家屬們。讓我們共勉! 圖片1部分如編號1所示。 圖片2部分: 【密醫醜聞案】呈堂證據。 以『參加證(Attendance)』冒充「專業訓練證書」 (一)3天期醫學年會(Congress)參加證。 (二)3天期科普講習會參加證 (照片為刑事案件一審卷第35、37、41、43頁翻拍)附表二:

道歉啟事本人邱尚明自民國108年8月起,連續於網路張貼發表文章,不實指控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及該院周德陽、林宏霖醫師為加馬刀治療未接受正式訓練之密醫云云,言論內容均非事實而嚴重侵害該院與該醫生之名譽、人格,本人邱尚明在此鄭重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及該院周德陽醫師致歉,承諾將撤除所有相關文章,日後決不再為侵害渠等名譽之事。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