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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02號原 告 吳色佞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被 告 郭正德訴訟代理人 蔡松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3875號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3875號刑事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裁判日期: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