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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02號原 告 吳色佞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被 告 郭正德訴訟代理人 蔡松均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於110年11月10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查,上揭刑事偵查案件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原告具狀陳報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379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裁判日期: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