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5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被 告 葉石頭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原告負擔五分之三。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國有財產撥給各地國家機關使用者,名義上雖仍為國有,實際上即為使用機關行使所有人之權利,故本院對於是類財產,向准由管領機關起訴,代國家主張所有權人之權利(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80號判例參照)。查:坐落於臺中市○○區○○○段58、64、65、66、236、242、243、244、25
3、254、256、257、264 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至55頁),而原告為系爭土地管理機關即國有財產署下轄獨立之行政機關,並非其內部單位,且系爭土地屬原告業務職掌範圍,由原告直接管領,其即得代國家主張所有權人之權利,故本件原告以被告無權占有土地為由,訴請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係以管理機關之地位代表國家起訴,行使所有權人之權利,依上開說明,核無不合。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無權占用坐落臺中市○○區○○○段58、64、65、66、236、242、243、244、253、254、256、257、264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被告迄民國109年5月止,共積欠新臺幣(下同) 3,083,549元之土地使用補償金,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雖於109年7月22日已繳納占用系爭
242、244、264地號土地之使用補償金,惟尚積欠3,019,500元之土地使用補償金。故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獲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當於租金之損害,原告爰依民法第 179條之規定,對被告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之計算依據、方式及期間:
1、被告占用之系爭土地,其中屬於建地部分,原告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第1項及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 1項前段,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每年地租不得超過法定地價百分之10,而法定地價依土地法第14
8 條規定,應為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上開計收租金之規定,自可據為計算本件被告占用系爭建地之不當得利標準;另系爭土地位於臺中市外埔區 108號,距離台鐵日南車站行車約14分鐘(7.5 公里),距離台鐵大甲車站行車約13分鐘(6 公里),距離大甲交流道行車程約11分鐘(6 公里),且系爭土地曾作為觀光景點,依法以百分之5計算不當得利金額,應屬公允。
2、被告占用之系爭土地,其中屬於非建地且為養殖用部分,按土地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百分之八者,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不及地價百之八者,依其約定或習慣。」,次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又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第2項第2款第 2目:「每年按當地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二百五十計收。正產物單價及收穫總量計算基準如下:…⑵土地登記簿最後記載之地目非為養、池,或無地目之記載者,比照養地目中間等則計算。
」,再按臺中市公有土地各地目各等則生產量及佃租標準表中間等則以每公頃生產量 309公斤,及臺中市歷年市有出租耕地實物折徵代金標準:以鮮魚為正產物,並以每公斤26元計算租金。被告於系爭土地設置養殖池,故原告以「鮮魚」之每期公告價值依收穫總量並按0.25之比例計算補償金,揆諸上開三七五減租條例,應屬合理。
3、計算方式及期間:⑴系爭58、64、65、66、243、246地號土地每期土地使用補
償金之計算方式為:申報地價×占用面積×持分比例×租金率÷12=月使用補償金;月使用補償金×使用月數=應繳納補償金。
⑵系爭 236、244、253、254、256、257、264地號土地每期
土地使用補償金之計算方式為:正產物單價×單位面積正產物年收穫量×占用面積×持分比例×年息率÷12=月使用補償金;月使用補償金×使用月數=應繳納補償金。
⑶依據上開計算方式及期間,被告共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金額總計為 3,019,500元(計算式詳如下列附表):
┌─────────────────────────────────────┐│1、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27地號)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總額││ │持分比例 │ │補償金│ │ │ ││ │(0.85) │ │ │ │ │ │├────┼─────┼──┼───┼──────────┼──┼─────┤│ 280元 │7391.61 │5﹪ │8,623 │102.10.01-104.12.31 │ 27 │232,821 │├────┼─────┼──┼───┼──────────┼──┼─────┤│ 310元 │7391.61 │5﹪ │9,547 │105.01.01-106.12.31 │ 24 │229,128 │├────┼─────┼──┼───┼──────────┼──┼─────┤│ 260元 │7391.61 │5﹪ │8,007 │107.01.01-108.12.31 │ 24 │192,168 │├────┼─────┼──┼───┼──────────┼──┼─────┤│ 220元 │7391.61 │5﹪ │6,775 │109.01.01-109.05.31 │ 5 │33,875 │├────┴─────┴──┴───┴──────────┴──┴─────┤│ 合 計 687,992元 │└─────────────────────────────────────┘┌─────────────────────────────────────┐│2、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32地號)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總額││ │持分比例 │ │補償金│ │ │ ││ │(0.85) │ │ │ │ │ │├────┼─────┼──┼───┼──────────┼──┼─────┤│ 270元 │2346.13 │5﹪ │2,639 │96.01.01-98.12.31 │ 36 │95,004 │├────┼─────┼──┼───┼──────────┼──┼─────┤│ 270元 │2346.13 │5﹪ │2,639 │99.01.01-101.12.31 │ 36 │95,004 │├────┼─────┼──┼───┼──────────┼──┼─────┤│ 280元 │2346.13 │5﹪ │2,737 │102.01.01-104.12.31 │ 36 │98,532 │├────┼─────┼──┼───┼──────────┼──┼─────┤│ 310元 │2346.13 │5﹪ │3,030 │105.01.01-106.12.31 │ 24 │72,720 │├────┼─────┼──┼───┼──────────┼──┼─────┤│ 260元 │2346.13 │5﹪ │2,541 │107.01.01-108.12.31 │ 24 │60,984 │├────┼─────┼──┼───┼──────────┼──┼─────┤│ 220元 │2346.13 │5﹪ │2,150 │109.01.01-109.05.31 │ 5 │10,750 │├────┴─────┴──┴───┴──────────┴──┴─────┤│ 合 計 432,994元 │└─────────────────────────────────────┘┌─────────────────────────────────────┐│3、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30地號)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總額││ │持分比例 │ │補償金│ │ │ ││ │(0.85) │ │ │ │ │ │├────┼─────┼──┼───┼──────────┼──┼─────┤│ 270元 │4517.55 │5﹪ │5,082 │96.01.01-98.12.31 │ 36 │182,952 │├────┼─────┼──┼───┼──────────┼──┼─────┤│ 270元 │4517.55 │5﹪ │5,082 │99.01.01-101.12.31 │ 36 │182,952 │├────┼─────┼──┼───┼──────────┼──┼─────┤│ 280元 │4517.55 │5﹪ │5,270 │102.01.01-104.12.31 │ 36 │189,720 │├────┼─────┼──┼───┼──────────┼──┼─────┤│ 310元 │4517.55 │5﹪ │5,835 │105.01.01-106.12.31 │ 24 │140,040 │├────┼─────┼──┼───┼──────────┼──┼─────┤│ 260元 │4517.55 │5﹪ │4,894 │107.01.01-108.12.31 │ 24 │117,456 │├────┼─────┼──┼───┼──────────┼──┼─────┤│ 220元 │4517.55 │5﹪ │4,141 │109.01.01-109.05.31 │ 5 │20,705 │├────┴─────┴──┴───┴──────────┴──┴─────┤│ 合 計 833,825元 │└─────────────────────────────────────┘┌─────────────────────────────────────┐│4、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31地號)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總額││ │持分比例 │ │補償金│ │ │ ││ │(0.85) │ │ │ │ │ │├────┼─────┼──┼───┼──────────┼──┼─────┤│ 270元 │2930.51 │5﹪ │3,296 │96.01.01-98.12.31 │ 36 │118,656 │├────┼─────┼──┼───┼──────────┼──┼─────┤│ 270元 │2930.51 │5﹪ │3,296 │99.01.01-101.12.31 │ 36 │118,656 │├────┼─────┼──┼───┼──────────┼──┼─────┤│ 280元 │2930.51 │5﹪ │3,418 │102.01.01-104.12.31 │ 36 │123,048 │├────┼─────┼──┼───┼──────────┼──┼─────┤│ 310元 │2930.51 │5﹪ │3,785 │105.01.01-106.12.31 │ 24 │90,940 │├────┼─────┼──┼───┼──────────┼──┼─────┤│ 260元 │2930.51 │5﹪ │3,174 │107.01.01-108.12.31 │ 24 │76,176 │├────┼─────┼──┼───┼──────────┼──┼─────┤│ 220元 │2930.51 │5﹪ │2,686 │109.01.01-109.05.31 │ 5 │13,430 │├────┴─────┴──┴───┴──────────┴──┴─────┤│ 合 計 540,806元 │└─────────────────────────────────────┘┌─────────────────────────────────────┐│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正產物│正產│單位面積正│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 種類 │物單│產物收穫量│×持分比│ 率 │補償金│ │ │ 總額 ││ │價 │(公斤/公 │例 │ │ │ │ │ ││ │ │頃) │ │ │ │ │ │ │├───┼──┼─────┼────┼──┼───┼─────┼──┼───┤│ 鮮魚 │ 26 │ 309 │ 184.52 │0.25│ 3 │104.03.01-│60 │180 ││ │ │ │ │ │ │109.05.31 │ │ │├───┴──┴─────┴────┴──┴───┴─────┴──┴───┤│ 合 計 180元 │└─────────────────────────────────────┘┌─────────────────────────────────────┐│6、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35地號)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總額││ │持分比例 │ │補償金│ │ │ ││ │(0.85) │ │ │ │ │ │├────┼─────┼──┼───┼──────────┼──┼─────┤│ 270元 │455.92 │5﹪ │ 512 │96.01.01-98.12.31 │ 36 │ 18,432 │├────┼─────┼──┼───┼──────────┼──┼─────┤│ 270元 │455.92 │5﹪ │ 512 │99.01.01-101.12.31 │ 36 │18,432 │├────┼─────┼──┼───┼──────────┼──┼─────┤│ 280元 │455.92 │5﹪ │ 531 │102.01.01-104.12.31 │ 36 │19,116 │├────┼─────┼──┼───┼──────────┼──┼─────┤│ 310元 │455.92 │5﹪ │ 588 │105.01.01-106.12.31 │ 24 │14,112 │├────┼─────┼──┼───┼──────────┼──┼─────┤│ 260元 │455.92 │5﹪ │ 493 │107.01.01-108.12.31 │ 24 │11,832 │├────┼─────┼──┼───┼──────────┼──┼─────┤│ 220元 │455.92 │5﹪ │ 417 │109.01.01-109.05.31 │ 5 │2,085 │├────┴─────┴──┴───┴──────────┴──┴─────┤│ 合 計 84,409元 │└─────────────────────────────────────┘┌─────────────────────────────────────┐│7、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36地號)土地 │├───┬──┬─────┬────┬──┬───┬─────┬──┬───┤│正產物│正產│單位面積正│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 種類 │物單│產物收穫量│×持分比│ 率 │補償金│ │ │ 總額 ││ │價 │(公斤/公 │例 │ │ │ │ │ ││ │ │頃) │ │ │ │ │ │ │├───┼──┼─────┼────┼──┼───┼─────┼──┼───┤│ 鮮魚 │ 26 │ 309 │ 779.31 │0.25│ 13 │102.10.01-│ 80 │1,040 ││ │ │ │ │ │ │109.05.31 │ │ │├───┴──┴─────┴────┴──┴───┴─────┴──┴───┤│ 合 計 1,040元│└─────────────────────────────────────┘┌─────────────────────────────────────┐│8、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34地號)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總額││ │持分比例 │ │補償金│ │ │ ││ │(0.85) │ │ │ │ │ │├────┼─────┼──┼───┼──────────┼──┼─────┤│ 270元 │2375.95 │5﹪ │2,375 │96.01.01-98.12.31 │ 36 │ 96,192 │├────┼─────┼──┼───┼──────────┼──┼─────┤│ 270元 │2375.95 │5﹪ │2,375 │99.01.01-101.12.31 │ 36 │ 96,192 │├────┼─────┼──┼───┼──────────┼──┼─────┤│ 280元 │2375.95 │5﹪ │2,375 │102.01.01-104.12.31 │ 36 │99,756 │├────┼─────┼──┼───┼──────────┼──┼─────┤│ 310元 │2375.95 │5﹪ │2,375 │105.01.01-106.12.31 │ 24 │73,632 │├────┼─────┼──┼───┼──────────┼──┼─────┤│ 260元 │2375.95 │5﹪ │2,375 │107.01.01-108.12.31 │ 24 │61,752 │├────┼─────┼──┼───┼──────────┼──┼─────┤│ 220元 │2375.95 │5﹪ │2,375 │109.01.01-109.05.31 │ 5 │10,885 │├────┴─────┴──┴───┴──────────┴──┴─────┤│ 合 計 438,409元 │└─────────────────────────────────────┘┌─────────────────────────────────────┐│9、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40地號)土地 │├───┬──┬─────┬────┬──┬───┬─────┬──┬───┤│正產物│正產│單位面積正│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 種類 │物單│產物收穫量│×持分比│ 率 │補償金│ │ │ 總額 ││ │價 │(公斤/公 │例 │ │ │ │ │ ││ │ │頃) │ │ │ │ │ │ │├───┼──┼─────┼────┼──┼───┼─────┼──┼───┤│ 鮮魚 │ 26 │ 309 │ 578 │0.25│ 9 │109.01.01-│ 5 │ 45 ││ │ │ │ │ │ │109.05.31 │ │ │├───┴──┴─────┴────┴──┴───┴─────┴──┴───┤│ 合 計 45元│└─────────────────────────────────────┘┌─────────────────────────────────────┐│10、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41地號)土地 │├───┬──┬─────┬────┬──┬───┬─────┬──┬───┤│正產物│正產│單位面積正│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 種類 │物單│產物收穫量│×持分比│ 率 │補償金│ │ │ 總額 ││ │價 │(公斤/公 │例 │ │ │ │ │ ││ │ │頃) │ │ │ │ │ │ │├───┼──┼─────┼────┼──┼───┼─────┼──┼───┤│ 鮮魚 │ 26 │ 309 │434.35 │0.25│ 7 │109.01.01-│ 5 │ 35 ││ │ │ │ │ │ │109.05.31 │ │ │├───┴──┴─────┴────┴──┴───┴─────┴──┴───┤│ 合 計 35元│└─────────────────────────────────────┘┌─────────────────────────────────────┐│11、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42地號)土地 │├───┬──┬─────┬────┬──┬───┬─────┬──┬───┤│正產物│正產│單位面積正│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 種類 │物單│產物收穫量│×持分比│ 率 │補償金│ │ │ 總額 ││ │價 │(公斤/公 │例 │ │ │ │ │ ││ │ │頃) │ │ │ │ │ │ │├───┼──┼─────┼────┼──┼───┼─────┼──┼───┤│ 鮮魚 │ 26 │ 309 │304.3 │0.25│ 5 │109.01.01-│ 5 │ 25 ││ │ │ │ │ │ │109.05.31 │ │ │├───┴──┴─────┴────┴──┴───┴─────┴──┴───┤│ 合 計 25元│└─────────────────────────────────────┘┌─────────────────────────────────────┐│12、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43地號)土地 │├───┬──┬─────┬────┬──┬───┬─────┬──┬───┤│正產物│正產│單位面積正│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 種類 │物單│產物收穫量│×持分比│ 率 │補償金│ │ │ 總額 ││ │價 │(公斤/公 │例 │ │ │ │ │ ││ │ │頃) │ │ │ │ │ │ │├───┼──┼─────┼────┼──┼───┼─────┼──┼───┤│ 鮮魚 │ 26 │ 309 │ 71.4 │0.25│ 1 │102.10.01-│ 80 │ 80 ││ │ │ │ │ │ │109.05.31 │ │ │├───┴──┴─────┴────┴──┴───┴─────┴──┴───┤│ 合 計 80元│└─────────────────────────────────────┘┌─────────────────────────────────────┐│13、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975地號)土地 │├───┬──┬─────┬────┬──┬───┬─────┬──┬───┤│正產物│正產│單位面積正│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 種類 │物單│產物收穫量│×持分比│ 率 │補償金│ │ │ 總額 ││ │價 │(公斤/公 │例 │ │ │ │ │ ││ │ │頃) │ │ │ │ │ │ │├───┼──┼─────┼────┼──┼───┼─────┼──┼───┤│ 鮮魚 │ 26 │ 309 │ 56 │0.25│ 1 │104.06.01-│ 60 │ 60 ││ │ │ │ │ │ │109.05.31 │ │ │├───┴──┴─────┴────┴──┴───┴─────┴──┴───┤│ 合 計 60元│└─────────────────────────────────────┘
(三)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所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3,019,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抗辯:
(一)按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 126條所明定,至於終止租約後之賠償與其他無租賃契約關係之賠償,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債權人應同樣按時收取,不因其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之計算應有不同(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告於74年11月11日所為臺財產二字第第 17442號函亦有敘明:凡出售被占用之國有房地,租賃關係中斷戶於租賃關係終止後重新檢證申租,原由其他機關管理出租經移交原告管理後換約續租及法院拍賣國有基地上之私有房屋等案件,涉及欠繳租金者,其給付請求權,自應受民法第 126條規定之限制,其依例按租金標準計收使用補償金之年期,已罹於時效部分適用民法第 126條之規定,其未罹於時效部分均應比照行政院74財 17288號函以追收5年為限。
(二)被告於接獲原告繳納占用系爭土地之使用補償金通知時,即已向原告表示使用補償金之追討應以回溯 5年為限,並請求原告重新核算及寄發繳款通知書,被告於收受繳款通知書後即會儘速繳納,但遭原告拒絕,是本件被告為時效抗辯,主張原告請求使用補償金之範圍應以回溯 5年為限,且本件因非被告故意不繳納,而係原告拒絕依上開判決意旨及函文內容辦理,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年息百分之 5之利息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58、64、65、66、23
6、243、244、246、253、254、256、257、264 地號土地為中華民國(應有部分100分之85)及臺中市(應有部分100分之15)所共有,分別由原告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所管理;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亦未登記其他用益物權,被告自96年1月1日起無權占用系爭64、
65、66、243、246地號土地、自102年10月1日起無權占有系爭58、244、257地號土地、自104年6月 1日起無權占用系爭236、264地號土地、自109年1月 1日起無權占用系爭
253、254、256 地號土地等事實,業據提出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歸檔計算表(占建類及非占建類)(見司促卷第 9至24頁、本院卷第159至174頁)、地籍圖謄本(見司促卷第25頁、本院卷第107至121頁)、律師函(見司促卷第27至29頁、本院卷第175至177頁)、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見本院卷第 87至105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本分署土地勘清查表(勘清查後)(見本院卷第125至140頁)、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141至151頁)、系爭土地航照圖(見本院卷第153頁)、使用現況略圖(見本院卷第155至 157頁)、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見本院卷第179至182頁)、GOOGLE MAP地圖(見本院卷第
183 頁)、地價第二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85至203頁)、臺中市公有土地各地目各等則生產量及佃租標準表(見本院卷第 205頁)、臺中市歷年市有出租耕地佃租實物折徵代金標準(見本院卷第 207頁)、本院95年度沙簡他調字第55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209至210頁)、本院沙鹿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見本院卷第211至213頁)在卷可稽,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0頁),僅就超過5年部分相當於租金之請求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故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參照)。次以,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依民法第 818條規定,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因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被告因而受有利益,並致原告無法使用收益系爭土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就其應有部分比例,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洵屬有據。
(三)按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126條定有明文。而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請求之標的,雖非租金,而係不當得利,惟其性質與租金相近,仍應受前開請求權短期時效之限制。
1、本件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受之利益,即屬有據;惟依前開法律規定及裁判意旨,被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所應返還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實質上仍為使用系爭土地之代價,則本件原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因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被告既已提出時效抗辯,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逾 5年時效期間之不當得利部分,自得拒絕給付之。
2、本件原告於109年11月 27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之收件章(見司促卷第 5頁)在卷可稽,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9年11月 27日往前回溯5年即104年11月28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要難准許。
(四)原告就被告占用屬於建地之系爭58、64、65、66、243、246地號土地部分,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第1項及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 1項前段,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每年地租不得超過法定地價百分之10,而法定地價依土地法第 148條規定,應為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之地價,據以為計算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標準;參酌系爭土地之地理位置,距離台鐵日南車站7.5公里車程約14分鐘,距離台鐵大甲車站6公里車程約13分鐘,距離大甲交流道 6公里車程約11分鐘,且系爭土地曾作為觀光景點,原告主張以百分之 5據以計算不當得利金額,既為被告所接受,本院認為尚公允。故就系爭
58、64、65、66、243、246地號土地每期土地使用補償金,依【申報地價×占用面積×持分比例×租金率÷12=月使用補償金;月使用補償金×使用月數=應繳納補償金】之計算方式(詳如下列所示),則原告就此部分所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合計為 1,278,578元(計算式:472,417+149,928+288,741+187,382+29,091+151,019=1,278,578):
┌─────────────────────────────────────┐│1、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27地號)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總額││ │持分比例 │ │補償金│ │ │ ││ │(0.85) │ │ │ │ │ │├────┼─────┼──┼───┼──────────┼──┼─────┤│ 280元 │7391.61 │5﹪ │8,623 │104.11.28-104.12.31 │ 2 │ 17,246 │├────┼─────┼──┼───┼──────────┼──┼─────┤│ 310元 │7391.61 │5﹪ │9,547 │105.01.01-106.12.31 │ 24 │ 229,128 │├────┼─────┼──┼───┼──────────┼──┼─────┤│ 260元 │7391.61 │5﹪ │8,007 │107.01.01-108.12.31 │ 24 │ 192,168 │├────┼─────┼──┼───┼──────────┼──┼─────┤│ 220元 │7391.61 │5﹪ │6,775 │109.01.01-109.05.31 │ 5 │ 33,875 │├────┴─────┴──┴───┴──────────┴──┴─────┤│ 合 計 472,417元│└─────────────────────────────────────┘┌─────────────────────────────────────┐│2、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32地號)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總額││ │持分比例 │ │補償金│ │ │ ││ │(0.85) │ │ │ │ │ │├────┼─────┼──┼───┼──────────┼──┼─────┤│ 280元 │2346.13 │5﹪ │2,737 │104.11.28-104.12.31 │ 2 │ 5,474 │├────┼─────┼──┼───┼──────────┼──┼─────┤│ 310元 │2346.13 │5﹪ │3,030 │105.01.01-106.12.31 │ 24 │ 72,720 │├────┼─────┼──┼───┼──────────┼──┼─────┤│ 260元 │2346.13 │5﹪ │2,541 │107.01.01-108.12.31 │ 24 │ 60,984 │├────┼─────┼──┼───┼──────────┼──┼─────┤│ 220元 │2346.13 │5﹪ │2,150 │109.01.01-109.05.31 │ 5 │ 10,750 │├────┴─────┴──┴───┴──────────┴──┴─────┤│ 合 計 149,928元│└─────────────────────────────────────┘┌─────────────────────────────────────┐│3、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30地號)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總額││ │持分比例 │ │補償金│ │ │ ││ │(0.85) │ │ │ │ │ │├────┼─────┼──┼───┼──────────┼──┼─────┤│ 280元 │4517.55 │5﹪ │5,270 │104.11.28-104.12.31 │ 2 │ 10,540 │├────┼─────┼──┼───┼──────────┼──┼─────┤│ 310元 │4517.55 │5﹪ │5,835 │105.01.01-106.12.31 │ 24 │ 140,040 │├────┼─────┼──┼───┼──────────┼──┼─────┤│ 260元 │4517.55 │5﹪ │4,894 │107.01.01-108.12.31 │ 24 │ 117,456 │├────┼─────┼──┼───┼──────────┼──┼─────┤│ 220元 │4517.55 │5﹪ │4,141 │109.01.01-109.05.31 │ 5 │ 20,705 │├────┴─────┴──┴───┴──────────┴──┴─────┤│ 合 計 288,741元│└─────────────────────────────────────┘┌─────────────────────────────────────┐│4、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31地號)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總額││ │持分比例 │ │補償金│ │ │ ││ │(0.85) │ │ │ │ │ │├────┼─────┼──┼───┼──────────┼──┼─────┤│ 280元 │2930.51 │5﹪ │3,418 │104.11.28-104.12.31 │ 2 │ 6,836 │├────┼─────┼──┼───┼──────────┼──┼─────┤│ 310元 │2930.51 │5﹪ │3,785 │105.01.01-106.12.31 │ 24 │ 90,940 │├────┼─────┼──┼───┼──────────┼──┼─────┤│ 260元 │2930.51 │5﹪ │3,174 │107.01.01-108.12.31 │ 24 │ 76,176 │├────┼─────┼──┼───┼──────────┼──┼─────┤│ 220元 │2930.51 │5﹪ │2,686 │109.01.01-109.05.31 │ 5 │ 13,430 │├────┴─────┴──┴───┴──────────┴──┴─────┤│ 合 計 187,382元│└─────────────────────────────────────┘┌─────────────────────────────────────┐│5、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35地號)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總額││ │持分比例 │ │補償金│ │ │ ││ │(0.85) │ │ │ │ │ │├────┼─────┼──┼───┼──────────┼──┼─────┤│ 280元 │455.92 │5﹪ │ 531 │104.11.28-104.12.31 │ 2 │ 1,062 │├────┼─────┼──┼───┼──────────┼──┼─────┤│ 310元 │455.92 │5﹪ │ 588 │105.01.01-106.12.31 │ 24 │ 14,112 │├────┼─────┼──┼───┼──────────┼──┼─────┤│ 260元 │455.92 │5﹪ │ 493 │107.01.01-108.12.31 │ 24 │ 11,832 │├────┼─────┼──┼───┼──────────┼──┼─────┤│ 220元 │455.92 │5﹪ │ 417 │109.01.01-109.05.31 │ 5 │ 2,085 │├────┴─────┴──┴───┴──────────┴──┴─────┤│ 合 計 29,091元│└─────────────────────────────────────┘┌─────────────────────────────────────┐│6、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34地號)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總額││ │持分比例 │ │補償金│ │ │ ││ │(0.85) │ │ │ │ │ │├────┼─────┼──┼───┼──────────┼──┼─────┤│ 280元 │2375.95 │5﹪ │2,375 │104.11.28-104.12.31 │ 2 │ 4,750 │├────┼─────┼──┼───┼──────────┼──┼─────┤│ 310元 │2375.95 │5﹪ │2,375 │105.01.01-106.12.31 │ 24 │ 73,632 │├────┼─────┼──┼───┼──────────┼──┼─────┤│ 260元 │2375.95 │5﹪ │2,375 │107.01.01-108.12.31 │ 24 │ 61,752 │├────┼─────┼──┼───┼──────────┼──┼─────┤│ 220元 │2375.95 │5﹪ │2,375 │109.01.01-109.05.31 │ 5 │ 10,885 │├────┴─────┴──┴───┴──────────┴──┴─────┤│ 合 計 151,019元│└─────────────────────────────────────┘
(五)原告就被告占用屬於非建地且為養殖使用之系爭236、244、253、254、256、257、264地號土地部分,依土地法第110條第1項「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百分之八者,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不及地價百之八者,依其約定或習慣。」之規定,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條第1項「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之規定,再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第2項第2款第 2目「每年按當地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二百五十計收。正產物單價及收穫總量計算基準如下:…⑵土地登記簿最後記載之地目非為養、池,或無地目之記載者,比照養地目中間等則計算。」之規定,並依臺中市公有土地各地目各等則生產量及佃租標準表中間等則以每公頃生產量 309公斤,及臺中市歷年市有出租耕地實物折徵代金標準,以鮮魚為正產物,並以每公斤26元據以計算租金。本件被告於系爭土地設置養殖池,故原告以「鮮魚」之每期公告價值依收穫總量並按0.25之比例計算補償金,既為被告所接受,揆諸前開規定,應屬合理。故就系爭 236、244、253、254、256、257、264地號土地每期土地使用補償金,依【正產物單價×單位面積正產物年收穫量×占用面積×持分比例×年息率÷12=月使用補償金;月使用補償金×使用月數=應繳納補償金】之計算方式(詳如下列所示),則原告就此部分所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合計為1,095元(計算式:165+715+45+35+25+55+55=1,095):
┌─────────────────────────────────────┐│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正產物│正產│單位面積正│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 種類 │物單│產物收穫量│×持分比│ 率 │補償金│ │ │ 總額 ││ │價 │(公斤/公 │例 │ │ │ │ │ ││ │ │頃) │ │ │ │ │ │ │├───┼──┼─────┼────┼──┼───┼─────┼──┼───┤│ 鮮魚 │ 26 │ 309 │ 184.52 │0.25│ 3 │104.11.28-│ 55 │ 165 ││ │ │ │ │ │ │109.05.31 │ │ │├───┴──┴─────┴────┴──┴───┴─────┴──┴───┤│ 合 計 165元│└─────────────────────────────────────┘┌─────────────────────────────────────┐│2、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36地號)土地 │├───┬──┬─────┬────┬──┬───┬─────┬──┬───┤│正產物│正產│單位面積正│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 種類 │物單│產物收穫量│×持分比│ 率 │補償金│ │ │ 總額 ││ │價 │(公斤/公 │例 │ │ │ │ │ ││ │ │頃) │ │ │ │ │ │ │├───┼──┼─────┼────┼──┼───┼─────┼──┼───┤│ 鮮魚 │ 26 │ 309 │ 779.31 │0.25│ 13 │104.11.28-│ 55 │ 715 ││ │ │ │ │ │ │109.05.31 │ │ │├───┴──┴─────┴────┴──┴───┴─────┴──┴───┤│ 合 計 715元│└─────────────────────────────────────┘┌─────────────────────────────────────┐│3、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40地號)土地 │├───┬──┬─────┬────┬──┬───┬─────┬──┬───┤│正產物│正產│單位面積正│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 種類 │物單│產物收穫量│×持分比│ 率 │補償金│ │ │ 總額 ││ │價 │(公斤/公 │例 │ │ │ │ │ ││ │ │頃) │ │ │ │ │ │ │├───┼──┼─────┼────┼──┼───┼─────┼──┼───┤│ 鮮魚 │ 26 │ 309 │ 578 │0.25│ 9 │109.01.01-│ 5 │ 45 ││ │ │ │ │ │ │109.05.31 │ │ │├───┴──┴─────┴────┴──┴───┴─────┴──┴───┤│ 合 計 45元│└─────────────────────────────────────┘┌─────────────────────────────────────┐│4、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41地號)土地 │├───┬──┬─────┬────┬──┬───┬─────┬──┬───┤│正產物│正產│單位面積正│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 種類 │物單│產物收穫量│×持分比│ 率 │補償金│ │ │ 總額 ││ │價 │(公斤/公 │例 │ │ │ │ │ ││ │ │頃) │ │ │ │ │ │ │├───┼──┼─────┼────┼──┼───┼─────┼──┼───┤│ 鮮魚 │ 26 │ 309 │434.35 │0.25│ 7 │109.01.01-│ 5 │ 35 ││ │ │ │ │ │ │109.05.31 │ │ │├───┴──┴─────┴────┴──┴───┴─────┴──┴───┤│ 合 計 35元│└─────────────────────────────────────┘┌─────────────────────────────────────┐│5、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42地號)土地 │├───┬──┬─────┬────┬──┬───┬─────┬──┬───┤│正產物│正產│單位面積正│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 種類 │物單│產物收穫量│×持分比│ 率 │補償金│ │ │ 總額 ││ │價 │(公斤/公 │例 │ │ │ │ │ ││ │ │頃) │ │ │ │ │ │ │├───┼──┼─────┼────┼──┼───┼─────┼──┼───┤│ 鮮魚 │ 26 │ 309 │304.3 │0.25│ 5 │109.01.01-│ 5 │ 25 ││ │ │ │ │ │ │109.05.31 │ │ │├───┴──┴─────┴────┴──┴───┴─────┴──┴───┤│ 合 計 25元│└─────────────────────────────────────┘┌─────────────────────────────────────┐│6、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43地號)土地 │├───┬──┬─────┬────┬──┬───┬─────┬──┬───┤│正產物│正產│單位面積正│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 種類 │物單│產物收穫量│×持分比│ 率 │補償金│ │ │ 總額 ││ │價 │(公斤/公 │例 │ │ │ │ │ ││ │ │頃) │ │ │ │ │ │ │├───┼──┼─────┼────┼──┼───┼─────┼──┼───┤│ 鮮魚 │ 26 │ 309 │ 71.4 │0.25│ 1 │104.11.28-│ 55 │ 55 ││ │ │ │ │ │ │109.05.31 │ │ │├───┴──┴─────┴────┴──┴───┴─────┴──┴───┤│ 合 計 55元│└─────────────────────────────────────┘┌─────────────────────────────────────┐│7、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975地號)土地 │├───┬──┬─────┬────┬──┬───┬─────┬──┬───┤│正產物│正產│單位面積正│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 種類 │物單│產物收穫量│×持分比│ 率 │補償金│ │ │ 總額 ││ │價 │(公斤/公 │例 │ │ │ │ │ ││ │ │頃) │ │ │ │ │ │ │├───┼──┼─────┼────┼──┼───┼─────┼──┼───┤│ 鮮魚 │ 26 │ 309 │ 56 │0.25│ 1 │104.11.28-│ 55 │ 55 ││ │ │ │ │ │ │109.05.31 │ │ │├───┴──┴─────┴────┴──┴───┴─────┴──┴───┤│ 合 計 55元│└─────────────────────────────────────┘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總計為 1,279,673元(計算式:1,278,578+1,095=1,279,673)。
(七)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5,民法第233條第 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對被告起訴,被告迄未給付,依法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12月4日起(見司促卷第39頁之本院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告就此所辯,要屬無據。
(八)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79,673元,及自109年12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份,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