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被 告 葉石頭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就如附表一「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處」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應更正之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因就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四)其中表格 6關於「月使用補償金」之計算有誤,以致補償金之總額有所更動,而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附表一:
┌──┬───────────┬───────────┐│編號│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處│應更正之內容 │├──┼───────────┼───────────┤│ 1 │主文欄第 1項關於「被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佰貳拾捌萬零肆佰陸拾伍││ │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元。 ││ │」之記載。 │ │├──┼───────────┼───────────┤│ 2 │主文欄第 4項關於「但被│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 │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捌萬零肆佰陸拾伍元為原││ │玖仟陸佰柒拾參元為原告│告預供擔保。 ││ │預供擔保後」之記載。 │ │├──┼───────────┼───────────┤│ 3 │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四│原告就此部分所得請求相││ │)關於「原告就此部分所│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 │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合計為 1,279,370元(計││ │得利數額合計為1,278,57│算式:472,417+149,928││ │8元(計算式:472,417+│+288,741+187,382+29││ │149,928+288,741+187,│,091+151,811=1,279,3││ │382+29,091+151,019=│70)」之記載。 ││ │1,278,578 )」之記載(│ ││ │判決第13頁)。 │ │├──┼───────────┼───────────┤│ 4 │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四│「月使用補償金」欄第 1││ │)表格 6關於「月使用補│至4列應分別更正為「2,7││ │償金」欄第1至4列「2,37│71」、「3,068」、「2,5││ │5」、「2,375」、「2,37│73」、「 2,177」,「補││ │5」、「2,375」之記載,│償金總額」欄第 1項應更││ │「補償金總額」欄第 1列│正為「 5,542」,及「合││ │關於「 4,750」之記載,│計」欄應更正為「151,81││ │及「合計」欄關於「151,│1 元」(更正後詳如附表││ │019元」等記載(判決第1│二所示)。 ││ │5頁)。 │ │├──┼───────────┼───────────┤│ 5 │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六│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 │)關於「本件原告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 │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額總既為 1,280,465元(││ │當得利金額總既為1,279,│計算式:1,279,370+1,0││ │673元(計算式:1,278,5│95=1,280,465 )」之記││ │78+1,095=1,279,673)│載。 ││ │」之記載(判決第19頁)│ ││ │。 │ │├──┼───────────┼───────────┤│ 6 │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八│請求被告給付 1,280,465││ │)關於「請求被告給付1,│元。 ││ │279,673 元」之記載(判│ ││ │決第19頁)。 │ │└──┴───────────┴───────────┘附表二(即判決第15頁更正後之內容):
┌─────────────────────────────────────┐│6、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廍子段1334地號)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月使用│占用期間 │月數│補償金總額││ │持分比例 │ │補償金│ │ │ ││ │(0.85) │ │ │ │ │ │├────┼─────┼──┼───┼──────────┼──┼─────┤│ 280元 │2375.95 │5﹪ │2,771 │104.11.28-104.12.31 │ 2 │ 5,542 │├────┼─────┼──┼───┼──────────┼──┼─────┤│ 310元 │2375.95 │5﹪ │3,068 │105.01.01-106.12.31 │ 24 │ 73,632 │├────┼─────┼──┼───┼──────────┼──┼─────┤│ 260元 │2375.95 │5﹪ │2,573 │107.01.01-108.12.31 │ 24 │ 61,752 │├────┼─────┼──┼───┼──────────┼──┼─────┤│ 220元 │2375.95 │5﹪ │2,177 │109.01.01-109.05.31 │ 5 │ 10,885 │├────┴─────┴──┴───┴──────────┴──┴─────┤│ 合 計 151,8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