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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致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芮綸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