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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2號原 告 中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榮訴訟代理人 黃怡婷

陳治榮被 告 李泳潮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是否為所有權人,尚有疑義,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2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