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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00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006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訴訟代理人 沈俊言被 告 友為紙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進雄被 告 江玉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111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4萬50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71萬5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14萬50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緣被告友為紙行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邀同鄭進雄、江玉娟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1)民國(下同)108年10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8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0月21日止,約定利息各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86%,目前合計為年利率0.79%+3.86%=4.65%;(2)110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16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約定利息各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

4.04%,目前合計為年利率0.79%+4.04%=4.83%,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上二筆放款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公司使用票據已發生大量退票且未清償註記,於110年10月8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又被告等各自110年8月21日及110年9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已發生債信不良情形,爰原告依其所簽訂借據暨約定書,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全部一次清償。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所欠之借款。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14萬50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邀同被告鄭進雄、江玉娟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108年10月16日、110年4月13日向其借款100萬元、200萬元,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然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有214萬5027元仍未清償。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暨約定書2件、簡易資料查詢3紙、交易明細查詢10紙、放款利率查詢2紙、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公告影本2紙等件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附表(幣別:新臺幣) 110年度訴字第3006號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 息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405,817 自110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65% 自110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1,739,210 自110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83% 自110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合計 新臺幣2,145,027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