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延任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張季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應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及1350-5地號土地上建物(面積1901.5平方公尺)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000號建物所有之利益核定之,查該建物109年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364,600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6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