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人間美村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小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謙、林玉靜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