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23號上 訴 人 李仁昌
洪譽軒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育玟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6月23日110年度訴字第3123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