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40號原 告 江吉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複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被 告 王榆禎訴訟代理人 黃錦峰被 告 曾煜峯當事人間遷讓返還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訴訟之結果與第三人張竣雄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1項之規定,以書面通知張竣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