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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5號原 告 張茂土被 告 張文通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張德宏被 告 張德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身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47頁)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裁判日期: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