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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6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世堂

涂文亮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王旭昇

林世立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夥帳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1年8月23日星期二(含當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其餘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補正之事項:請補正提出111年6月24日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或者自行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帳簿等
裁判日期: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