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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98號原告即反訴被 告 張彩娥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被告即反訴 謝其峰原 告 謝知穎

謝閔全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款項事件及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5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被告訴訟代理人請查報並確認下列事項後具狀陳報(繕本逕寄原告):

一、被告目前是否已辦理遺產分割?

二、被告反訴之訴訟標的究係全部(反訴狀本票編號1、3、4、6)均依消費借貸、不當得利、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利益償還請求權(見本院卷第214頁言詞辯論筆錄所載)?或僅編號1本票部分依上開請求權(見本院卷第346頁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卷第235頁反訴準備狀所載)?其他則僅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利益償還請求權?或全部均僅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利益償還請求權(見本院卷第417頁爭點整理狀及第161頁反訴起訴狀所載)?

三、又如係主張消費借貸、不當得利、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利益償還請求權,則此三訴訟標的究採何種訴之合併形態(選擇或重疊合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項
裁判日期: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