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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98號上 訴 人 張彩娥即本訴原告及反訴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其峰、謝知穎、謝閔全間請求返還保管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萬8467元元(本訴部分459萬8467元+反訴部分300萬元=759萬8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項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