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75號原 告 張秉宏訴訟代理人 廖晉瑩律師複代理人 廖勝右被 告 張明山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 徐湘閔律師被 告 林金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335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15日送達在原告訴狀記載訴訟代理人之地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可證,則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