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梁漢儀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賴欽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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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哲仰陳昭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會成立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