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4號原 告 潘秀琴被 告 熊張淑女訴訟代理人 熊家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案號: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95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兩造係鄰居,被告因細故對原告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民國108年7月27日上午7時39分至同日8時27分止,在原告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住處前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馬路上,對原告住處方向接續以附表一所示之言語辱罵原告,足以貶低原告於社會上對其人格之評價。後以附表二所示等不實言論,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被告上開行為已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2376號),並正由鈞院刑事庭審理中,原告之名譽權遭受貶損,即屬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臺中市○○區○○路○○○○○○○號連續30日。㈢聲明第一項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原告與被告兩人是互罵的,原告每天都在罵我,我也不會去惹原告,但我不會錄音沒辦法證明,我只有國小畢業什麼都不懂。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簡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被告犯誹謗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亦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上揭事實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故意於前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以前述貶抑原告人格及名譽評價之語詞辱罵原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被告上開所辯,實無從解免其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責。
(三)次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份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為國小畢業,原從事水泥工,目前已退休,每月收入為退休金約17,964元,被告國小畢業,職業是家管,名下沒有財產,先前從事資源回收,業經兩造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甚詳。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300,000元為適當,逾此請求,則屬無據。
(四)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且回復名譽之處分,本質上為損害賠償方法之一種,關於回復之方法及範圍,自應就妨害名譽行為之態樣及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為審酌,以符合加害行為與侵害結果間之等價衡平性,亦即,在審酌回復名譽之方法是否適當時,應兼顧侵害方式及受損結果,不宜僅從其中一方為考量,以免回復之處分過當或不足,致失其價值取捨之公平。查自被告發表系爭言論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相距達1年之久,迄言詞辯論終結時更已將近1年7個月,縱使系爭言論當時對原告造成損害,衡情其言論亦會隨時日經過而漸為人淡忘,第三人尚難以輕易知悉。法院應斟酌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否現尚存在,以及被害人名譽可否經由道歉啟事予以回復等各種情形決定之,並非所有名譽侵害,均得請求刊登道歉啟事,若刊登道歉啟事,除重新喚起世人記憶外,別無作用,即無准予命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之必要。綜上,本院審酌上情,並權衡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方法、情節之輕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應於臺中市○○區○○路○○○○○○○號連續30日刊登道歉啟事,非屬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此部分主張,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0,000元,及自109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件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右喬附表一:
┌──────────────────────────┐│第一段: │├───┬──────────────────────┤│時間 │侮辱言語 │├───┼──────────────────────┤│02:28│「火妓仔」 │├───┼──────────────────────┤│02:34│過到這個「火妓仔」 │├───┼──────────────────────┤│02:36│過到這個「垃圾火妓仔」 │├───┼──────────────────────┤│02:46│「垃圾火妓仔」 │├───┼──────────────────────┤│02:58│過到這個「垃圾火妓仔」 │├───┼──────────────────────┤│03:00│「番婆」 │├───┼──────────────────────┤│03:03│「賊婆」 │├───┴──────────────────────┤│第二段: │├────┬─────────────────────┤│00:44 │誰有夠「垃圾手」,去磨擦牆壁 │├────┼─────────────────────┤│01:35 │「垃圾鬼」 │├────┼─────────────────────┤│01:44 │「土匪」 │├────┼─────────────────────┤│01:45 │「精牲」 │├────┼─────────────────────┤│01:48 │「有夠土匪」 │├────┼─────────────────────┤│02:33 │去找這樣的「精牲」 │├────┼─────────────────────┤│02:54 │「卸世卸眾」 │├────┼─────────────────────┤│04:22 │「心很毒,沒有資格念經」 │├────┼─────────────────────┤│04:56 │「垃圾手」、「最垃圾手」 │├────┼─────────────────────┤│05:41 │「垃圾鬼怕人說」 │├────┼─────────────────────┤│07:05 │「卸世卸眾」 │├────┼─────────────────────┤│07:12 │「沒面皮」 │├────┼─────────────────────┤│07:57 │「垃圾鬼」、「垃圾鬼」 │├────┼─────────────────────┤│08:00 │「這支手那樣垃圾,偷人東西」、「垃圾」 │├────┼─────────────────────┤│09:08 │「每日在那瘋,雞歪很美」 │├────┼─────────────────────┤│09:09 │「這就不是人」 │├────┼─────────────────────┤│09:10 │「這是精牲四腳落地」 │├────┼─────────────────────┤│09:14 │「精牲不是人」 │├────┼─────────────────────┤│09:19 │「早上七點在這裡脫給人看雞歪盤多漂亮」 │├────┼─────────────────────┤│09:24 │「雞歪毛多長」 │├────┼─────────────────────┤│09:27 │「一個人用兩個男人」 │├────┼─────────────────────┤│10:04 │「雞歪盤翻出來給人看」 │├────┼─────────────────────┤│10:08 │「雞歪毛多漂亮」 │├────┼─────────────────────┤│11:06 │「廁所都要痟豬哥來看」 │├────┼─────────────────────┤│11:11 │「看三個痟豬母洗澡」 │├────┼─────────────────────┤│11:17 │「自己鼓吹痟豬哥來看」 │├────┴─────────────────────┤│第四段: │├────┬─────────────────────┤│00:14 │「卸世卸眾」 │├────┼─────────────────────┤│00:15 │「厚臉皮,子彈打不過去」 │├────┼─────────────────────┤│00:53 │「吃胞太閒,那嘴就要歪嘴風」 │├────┼─────────────────────┤│01:51 │「沒錢買,偷摘東偷摘西」 │├────┼─────────────────────┤│02:11 │「餓鬼」、「愛吃」 │├────┼─────────────────────┤│02:24 │「根本沒有面皮」 │├────┼─────────────────────┤│02:27 │「這根本不是人」 │├────┼─────────────────────┤│02:46 │「這隻嘴就要歪嘴風」 │├────┼─────────────────────┤│02:57 │「歪嘴風」、「落下頦」 │├────┼─────────────────────┤│03:17 │每個「放屎攪糖給你吃」 │├────┼─────────────────────┤│03:19 │「你是吃屎,真的吃屎的,放屎攪糖給你吃」 │├────┼─────────────────────┤│03:32 │這麼的餓鬼 │├────┼─────────────────────┤│03:43 │「有夠餓勞,沒有錢買喔」 │├────┼─────────────────────┤│04:03 │「夭壽」 │├────┼─────────────────────┤│04:16 │「瘋查母」 │├────┼─────────────────────┤│04:18 │「瘋查母」 │├────┼─────────────────────┤│05:27 │「瘋心,瘋仔」 │├────┼─────────────────────┤│05:41 │「那張嘴,人沒死,那要先爛」 │├────┼─────────────────────┤│06:04 │「不知道誰才是瘋查母」 │├────┼─────────────────────┤│06:14 │「雞歪仔」 │├────┼─────────────────────┤│06:22 │「打你的屁啦」、「不要臉的」 │├────┼─────────────────────┤│06:22 │「打你的屁啦」、「不要臉的」 │├────┼─────────────────────┤│06:34 │「不要臉的,餓鬼、饞鬼」 │├────┴─────────────────────┤│第六段: │├────┬─────────────────────┤│00:45 │「這樣的精牲來村子打壞村子的名聲」 │├────┼─────────────────────┤│00:55 │「垃圾手」 │├────┴─────────────────────┤│第七段: │├────┬─────────────────────┤│00:10 │「賊就是賊」 │├────┼─────────────────────┤│00:22 │「媳婦放屎攪糖給你吃」 │├────┼─────────────────────┤│00:26 │「女兒放屎攪糖給你吃」 │├────┴─────────────────────┤│第八段: │├────┬─────────────────────┤│00:45 │「瘋查母」 │├────┼─────────────────────┤│00:47 │「瘋查母小孩」 │├────┴─────────────────────┤│第九段: │├────┬─────────────────────┤│01:41 │「做賊心虛」 │├────┼─────────────────────┤│01:51 │「做賊喊抓賊」 │├────┼─────────────────────┤│02:11 │「作人這麼ㄆㄟˇ」 │├────┼─────────────────────┤│02:14 │「做賊怕人抓」 │├────┼─────────────────────┤│02:20 │「有本事,就把人抓走」 │├────┼─────────────────────┤│02:22 │「做賊怕人抓」 │└────┴─────────────────────┘附表二:
┌──────────────────────────┐│第一段 │ │├───┬──────────────────────┤│時間 │不實言語 │├───┼──────────────────────┤│00:10│每日到我家尋,樓上也尋 │├───┼──────────────────────┤│01:12│你沒給我摘豆子,到媽祖廟發誓,看你有沒有摘吃││ │到肚子裡面,晚上煮炒一盤尖尖的像秤錘,第三天││ │也炒一盤尖尖像秤錘 │├───┴──────────────────────┤│第二段: │├────┬─────────────────────┤│01:40 │到處到已搬家的房子去偷電線拿去買 │├────┼─────────────────────┤│02:44 │真好大膽,常常到我家的廚房,翻東翻西的 │├────┼─────────────────────┤│07:35 │在旅店賺、基隆賺 │├────┴─────────────────────┤│第四段: │├────┬─────────────────────┤│02:12 │路很遠,到麵攤拖車場,偷摘芒果,摘很多次,││ │這麼的餓鬼,一天從早到晚都去摘芒果,摘了很││ │多包、很多布袋,圳寮村的人全部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