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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游克勳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複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被 告 陳聖霖

鄭紹緯洪健閔吳俊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02號強盜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強盜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訴字第1662號案件審理判決後,已合法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502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所涉強盜之罪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終結,釐清全般相關必要事證,尚無由為明確之判斷,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