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游克勳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複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被 告 陳聖霖
鄭紹緯洪健閔吳俊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02號強盜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強盜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訴字第1662號案件審理判決後,已合法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502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所涉強盜之罪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終結,釐清全般相關必要事證,尚無由為明確之判斷,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