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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游克勳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複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被 告 陳聖霖

鄭紹緯洪健閔

吳俊融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所涉強盜罪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502號案件審理中,為免裁判兩歧,經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