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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08號原 告 陳瑞廷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被 告 陳美燕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複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6列中關於「被告未為出資」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未為出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4頁至15頁已記載購買車位之買賣契約均是被告與出賣人簽立,並由被告或其配偶王智勝以現金、支票等支付與出賣人,同頁第16列有關「被告未為出資」之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案由:所有權返還登記
裁判日期: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