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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6號原 告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森玉原 告 陳品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被 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系爭董事會議案是否有開會決議尚屬不明,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日期: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