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6號上 訴 人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森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3,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