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7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被 告 紀志昌
劉金城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紀志昌負擔20%,由被告劉金城負擔80%。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陳瑞欽曾向原告申請現金卡及信用卡貸款,未依約如期繳款,尚積欠現金卡本金新臺幣(下同)99,324元及利息、信用卡本金47,127元及利息,原告以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執字第29733號債權憑證,聲請對陳瑞欽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6)強制執行(即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8595號強制執行事件),惟強制執行無效果。陳瑞欽於85、86年間將上開53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予被告二人(下稱系爭抵押權),惟系爭抵押權設定迄今已逾20年,未見抵押權人積極追償,可見其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其抵押權設定應不生效力;縱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迄今已逾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逾消滅時效後至今又逾5年未行使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消滅,系爭土地之所有人陳瑞欽怠於行使權利,原告為保全上開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陳瑞欽請求被告二人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紀志昌、劉金城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
(一)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又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125條前段、第880條、第759條分別定有明文。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文。又所有人排除侵害請求權,為物權,有對世之效力;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之登記,既屬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合意而經登記始得成立生效之行為。倘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則所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排除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則否,即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使其權利,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民法第880條之5年期間即屬除斥期間(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陳瑞欽積欠原告上開債務未能清償,陳瑞欽於85、86年間將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二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清償日期迄今均已超過20年,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土地無效果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為憑(見本院卷第69至72頁),並有本院職權調取109年度司執字第88595號卷查閱無訛,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消滅時效,縱以一般消滅時效期間即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計算,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清償期限已罹於15年請求權時效而消滅,又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不實行抵押權者,抵押權歸於消滅,系爭抵押權消滅應堪認定。被告二人迄今仍未實行抵押權,已逾5年除斥期間,依上開說明,抵押權已歸於消滅,因此系爭抵押權之存在,業已妨害陳瑞欽所有權之行使,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陳瑞欽請求被告二人應將抵押權塗銷,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代位請求被告二人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附表】┌──┬────┬────┬────┬───┬────┬───────┬────┐│編號│抵押權人│登記日期│收件字號│設定權│擔保債權│存續期間 │清償日期││ │ │ │ │利範圍│總金額 │ │ │├──┼────┼────┼────┼───┼────┼───────┼────┤│ 1 │紀志昌 │85年12月│清字第 │1/16 │ 30萬元│自85年11月28日│86年2月 ││ │ │2日 │028173號│ │ │至86年2月27日 │27日 │├──┼────┼────┼────┼───┼────┼───────┼────┤│ 2 │劉金城 │86年1月 │清字第 │1/16 │ 120萬元│自86年1月17日 │依照各個││ │ │21日 │001365號│ │ │至88年1月16日 │契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