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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0號原 告 紀銀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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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忞蕙紀培增紀玲如紀雅文紀宗成紀宗和紀仁成紀仁松紀仁生紀梅雀紀金章紀俊達紀俊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興

王金英(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敏生(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淑惠(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文清(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俊廷(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志成(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被告祭祀公業紀長興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惟因本件原告業經具狀撤回起訴,則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