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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0號原 告 紀銀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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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忞蕙紀培增紀玲如紀雅文紀宗成紀宗和紀仁成紀仁松紀仁生紀梅雀紀金章紀俊達紀俊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興

王金英(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敏生(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淑惠(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文清(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俊廷(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志成(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07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07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已於111年7月6日宣判、於111年8月1日確定,有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是本件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0年12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日期: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