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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0號原 告 邱政男被 告 黃阮香琴

黃麗娟黃麗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科誼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07號拆屋還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07號拆屋還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裁判日期: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