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50號原 告 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麗娜訴訟代理人 洪慧中律師
蔡得謙律師被 告 夏諭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輝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院認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