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1號原 告 余長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仁間給付買賣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1號原 告 余長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仁間給付買賣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