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2號上 訴 人 農庭農企業社即陳良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機器設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又反訴上訴標的金額應為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