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7號上 訴 人 黃嘉銘
莊榮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格瑋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判決係請求被上訴人張格瑋 等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黃嘉銘、莊榮兆各新臺幣(下同)9萬 元、1萬元,此係因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另請求被上訴人張格瑋等人應登報道 歉部分,係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是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6, 000元(計算式:1,500+4,500=6,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内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