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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9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90號原 告 彭素英訴訟代理人 陳欽明被 告 高若渝即高品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本院八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六六號如附表所示假扣押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陳美珍於民國83年間以其對原告之借款債權為假扣押原因,於取得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後查封原告所有之土地,惟該債權迄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衡諸被告未曾到庭,難認被告對此無爭執,是陳美珍對原告之借款債權是否存在不明確而有爭執,致原告之財產上權利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有確認利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於83年間因積欠被告之被繼承人陳美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付陳美珍(下稱系爭債權),嗣雙方對系爭債權有所爭議,陳美珍遂執上開支票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後旋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以83年度民執全字第166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原告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惟系爭債權迄今已逾15年,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行使拒絕給付抗辯權,為此,爰依法對陳美珍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房地登記謄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83年度全字第19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卷宗、83年度執全字第16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卷、11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2號撤銷假扣押卷宗核閱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次按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後段、民法第125條、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固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惟債務人為抗辯後,消滅者為請求權而非權利本身,依此可知,債務人得主動提出以消滅時效已完成,拒絕清償債務之抗辯權利,債務人為抗辯後,請求權即為消滅(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陳美珍於83年間以原告簽發附表所示之支票為據,請求准予對原告之財產於1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83年度全字第19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則依上開規定,陳美珍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因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陳美珍與原告間就上開支票之原因關係若為消費借貸或其他原因,請求權至遲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迄至原告於110年3月2日提起本訴時,陳美珍對原告之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又被告為陳美珍之唯一繼承人,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2號卷核閱無訛(原告於該案110年6月9日民事補正㈡狀),被告繼承陳美珍對原告之系爭債權,原告對被告主張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系爭債權,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系爭債權請求權已因陳美珍及被告未於時效期間內行使而罹於時效消滅,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本院83年度執全字第166號如附表所示假扣押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其任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彭素英 臺灣省合作金庫埔里支庫 空白 100萬元 MBC0000000 民國82年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1-12-28